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2020年度公益捐赠抵扣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2021-03-22 15:39

各位爱心人士:

感谢您在2020年慷慨解囊,倾力支持湖北医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捐赠项目,为湖北医药学院的建设发展添砖加瓦。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等有关规定,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内完成。申报时注意填写本人2020年度公益捐赠额度,便于抵扣个人所得税。

湖北医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捐赠人持我校基金会开具的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或下载查询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号(见附件2),即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一、办理时间

税务局为分批错峰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安排我校汇算清缴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请需要办理的教职工在规定的时间段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等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如您需要修改已申报的数据,可在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更正申报。个人所得税APP具体操作步骤详见附件1。

二、注意事项

(一)关于扣除比例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精神(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532.htm),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操作步骤详见附件1)

(二)关于“校庆一日捐”的扣除

“校庆一日捐”是聚焦庆祝建校55周年主题,以分党委为单位,组织全体教师员工捐赠“一天工资”支持学校发展,且为了实现捐赠效益最大化,主要是以单位名义集中缴纳捐赠,不纳入教职工个人所得税清缴范畴,请予理解支持。

个税汇算清缴政策联系人:财务处 吴梦萦    电话:0719-8891065

捐赠支出扣除政策联系人:校友办、基金办 王姝琪    电话:0719-8891114


附件1:2020年度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APP操作说明.docx

附件2:2020年教育发展基金会接收个人捐赠汇总表.xlsx


湖北医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1年3月22日